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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违法案例2021012602

发布日期:2023-09-04 00:03

本文摘要: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视治理局行政处罚决议书杭江市督局市监罚处〔2020〕0056号因当事人涉嫌公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法行为,我局于2020年09月17日予以立案观察,指定胡泽葆,朱亦铭为办案人员。2020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至杭州市江干区白云大厦1幢1516室举行检查,该处为杭州君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为科技)谋划场所,执法人员现场多次敲门无人应答,通过公司预留电话,执法人员见告当事人至闸弄口所接受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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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视治理局行政处罚决议书杭江市督局市监罚处〔2020〕0056号因当事人涉嫌公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法行为,我局于2020年09月17日予以立案观察,指定胡泽葆,朱亦铭为办案人员。2020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至杭州市江干区白云大厦1幢1516室举行检查,该处为杭州君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为科技)谋划场所,执法人员现场多次敲门无人应答,通过公司预留电话,执法人员见告当事人至闸弄口所接受观察。

2020年9月17日,当事人至闸弄口所接受观察,当事人现场通过执法人员办公电脑进入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junwei-tech.com),在公司网站的首页中间位置,写着“君为科技智慧冷链监控服务第一品牌”、在公司产物——120升GPRS冷链保温箱内,产物的详细先容内容是“......是医疗器械单元,体外诊断试剂最佳选择”。当事人的上述宣传文字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划定,涉嫌公布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划定的克制用语的行为。

2020年9月17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观察,并指定朱亦铭、胡泽葆为该案承办人员,详细卖力观察此案。同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于佳作了询问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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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承办人员提取的证据质料举行了确认,对公布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划定的克制用语的行为的违法事实招供不讳。违反执法、法例、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君为科技设有公司官方网站,网址是http://www.junwei-tech.com。在该网站的首页中部写有“君为科技智慧冷链监控服务第一品牌”;在“首页-公司产物-智能保温箱”界面下“120升GPRS冷链保温箱”产物简介中写着“......是医疗器械单元,体外诊断试剂最佳选择”,上述宣传用语至执法人员会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就地进入公司网站检察网页时仍在公布。

凭据当事人自述,君为科技官网自2019年2月开始使用的,网站制作公司是杭州宣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双方于2018年10月30日签订编号为yqb2018060530的条约后由君为科技提供网站内框架设置、图片另有相关信息,详细制作、公布由杭州宣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当事人在网站完成后只对产物信息另有产物搜索功效举行了校对,未对内里详细文字细节举行确认。凭据当事人提供的条约显示,网站的服务费是三年16800元,2020年9月17日,当事人已将网站涉案用语整改。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2020年9月17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于佳做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布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划定的克制用语的行为的违法事实的存在;2.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确认的检查照片五张,证明当事人公布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划定的克制用语的行为的违法事实的存在;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于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的身份;4.当事人委托署理人李昌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5.与宣盟科技网站制作、维护购置条约一份,证明当事人网站制作的用度情况;6、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于案发后整改广告用语;7、其他证据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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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1日、12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了杭江市督局市监处告〔2020〕0056号《行政处罚见告书》;当事人杭州君为科技有限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已提出陈述、申辩要求。陈述申辩内容:对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之一:当事人自2017年7月注册建立企业、谋划至今,企业谋划者有责任有义务学习、相识并遵企业相关执法规章,因其不知晓《中华人民广告法》有关划定而发生违法行为,不能免去当事人负担违法行为结果的执法责任;对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之二:涉案网站是当事人主动与宣盟科技签订网站制作和维护购置条约而设立的公司官方网站,凭据条约“其它”第3条约定,“甲方(当事人)拥有服务有效期内网站中自由产物的资料、文章、下载、图片、留言及相关信息的所有权,并独立负担与网站内容相关的执法责任,......”,无论当事人涉案公司官方网站发生的紧迫效益如何,均不影响当事人作为广告主依法应当负担的违法行为结果;对于当事人申辩理由之三:凭据现在的相关执法法例,当事人公司运营情况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小我私家经济情况尚不属于依法从轻减轻的参考依据。且办案机构在案件处置惩罚历程中,已充实思量当事人首次违法,且无主观居心,未造成危害结果等情形,已将20万至100万的服法减轻至2万元罚款,故不再重复减轻。

申辩效果如下:综上所诉,办案机构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取;案件性质:当事人在广告中宣传“君为科技智慧冷链监控服务第一品牌”、“最佳选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划定,属于公布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划定的克制用语的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120升GPRS冷链保温箱”产物简介中写着“......是医疗器械单元,体外诊断试剂最佳选择”,凭据浙江省市场监视治理局、浙江省司法厅2019年8月公布的浙市监法[2019]24号《关于在市场羁系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见告答应制的意见》的清单中,对于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行为,要求当事人出具答应。;本案中,虽然当事人涉案广告用语公布连续时间为20个月,但属于首次违法,且无主观居心,并在观察中努力配合,并努力整改,未造成危害结果,故建议对当事人作罚款20000元。处罚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停止公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打消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谋划者、广告密布者,由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没收广告用度,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密布挂号证件:(一)公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划定的克制情形的广告的;......”,决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划定,对当事人公布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划定的克制用语的行为,建议作:罚款2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子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银行地址:,账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划定,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元)如对本决议不平,可以在收到本决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议不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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